人们注意到,许多网络匿名发言暴戾嚣张、尖酸刻薄、粗鲁下流,这样的行为经常对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有人提出网络实名制的主张,认为惟有如此才能改变不良的网络行为。
毋庸讳言,网络匿名发言是一种黑暗中的行为,而其不端往往由黑暗而生。19世纪美国文学家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在《人生行为》(The Conduct of Life,1860)中就说过,“瓦斯灯是最好的夜间警察,世界也必须由最无情的公开来保护。”(当时街道照明用的是瓦斯灯)这个比喻被用在2010年初美国《心理科学》杂志发表的《好的灯是最好的警察》(Good Lamps are the Best Police)一文里。这是心理学家钟承博、万丽莎·邦士(Vanessa K. Bohns)等发表的一篇研究论文,他们指出,黑暗与不端行为有关,但是,黑暗对不端行为的掩护作用并非恶行出自暗处的唯一因素。不少美国媒体都报道了他们的一些实验。
例如,研究者招募了84名学生,把他们均分成两个组,其中一个组在装有10个荧光灯的亮室中进行试验,另一组在仅装有4个小灯的暗室中进行。学生们各自拿到一个装有10美元的棕色信封和一个空的白色信封。他们被要求在五分钟内完成一个简单的数学任务——在一个数字矩阵中找到相加等于10的数字对。他们每找到一对数字可以拿走50分,而其余的则需放回棕色信封。
研究者收集了实验后留下的信封,并且回放了实验最后五分钟的录像,结果非常出人意料。大多数情况下,暗室中的被试报告找到了更多对词组,平均每人有 7.78对。在实验后进行检查时发现暗室中欺瞒行为相当普遍,每一对被试所报告的找到词组的对数平均比他们实际找到的多4.21对。而在明室中,被试仅比实际情况多报告0.83对。其他研究实验也表明黑暗影响了被试的表现,“毫无疑问,黑暗增加了人们自私自利的行为。”
实验表明,明室中也同样存在不端行为,只是程度要低一点。《时代》杂志在对这些实验的报道中说,研究者“并不建议交易大楼或……政客办公室里都装上大灯来使人们的行为更为高尚……,但是,他们推测,我们用e-mail通信,在房间里面光线微弱时会比在满屋阳光时更容易说谎或歪曲事实。或许下次你,或者你的孩子,坐在电脑面前聊天或写信地时候,最好是把灯开亮些,并且要求对方也这么做。”
明亮、公开、透明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的基本要求,这样的要求也是基于不端和恶行出自暗处的认识。19世纪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坚决主张民主投票应该公开,也就是投明票。不但议员该投明票,选民也该投明票。一般人都同意议员应该投明票,从而向选民负责,因为选民有权知道他们选出的议员在每个重大议题上表示何种立场。
但是为什么认为选民也应该投明票呢?密尔的理由与主张网络应该用实名颇为相似。密尔认为,遇到事情,我们往往有两套选择,“其一是根据个人理由的选择,另一是根据公共理由的选择。只有后者是我们愿意承认的。人们急于想显示的是他们性格的最好的方面,哪怕是对不比他们自己更好的人显示也好。人们在秘密的情况下将比在公开的情况下更容易由于贪欲、恶意、呕气、个人的对抗,甚至由于阶级或党派的利益或偏见,作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投票。”人在公开行事的时候,比较注重自己的形象,比较愿意讲理,展现自己好的一面,也比较会为自己的立场提出某种说得出口、拿得上台面的理由。行事的公开本身就是对行为的一种制约。
但是,密尔并没有把公开投票的优越性绝对化,他承认在某些情况下秘密投票更可取。在多数人被少数人支配,因而觉得不安全的时候,“投票者不怕得罪众人却唯恐得罪长官,不是向众人负责而是向权势者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秘密投票最具有说服力。如果选举人不充分自由,那么秘密也就变得可以容忍了。类似的情况也使网络匿名的秘密变得可以容忍。
人们在网络上发言,不匿名是“明”,匿名是“暗”,明比暗好,这是因为恶行出自暗处。但是,月黑风高时和朗朗乾坤下所行的不端并没有区别。明处也会有恶行,而出自暗处的并非都是恶行,因为毕竟还有不欺暗室的人存在。这就像投票表决,明有明的好处,暗有暗的需要。关键是要了解暗处对恶行的诱惑,并能自觉抵制这种诱惑,惟有如此,暗中与明里的行为才可能在善的原则下尽量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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