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竞选是一件很花钱的事情。根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统计,2012年参议员竞选费用最高的三个州分别是得克萨斯(37,909,656美元),马萨诸塞(33,498,318)和密苏里(19,838,073)。众议员竞选的前三个州则为俄亥俄(15,891,197),明尼苏达(15,758,107),佛罗里达(9,262,799)。“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简称 PAC)在竞选募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PAC是一种专门为政治竞选筹集和支配经费而建立的组织,往往有特殊利益的背景(如银行业、汽车工业、教师或劳工工会等)。它可以向参选人提供竞选款项(每个竞选人每次竞选活动不超过5000美元),也可以相互以金钱支援。
PAC这种组织出现在1944年左右,是当时的工业组织协会为争取罗斯福总统连任和募款而建立的。1943年的史密斯-康纳利法(Smith-Connally Act)规定,工会不得直接为联邦参选人提供资金,因此,PAC的钱称作为“单独的分离基金”,它必须来自个人捐款,必须以单独的账号存入银行,与企业的或工会的金库相分离。
有不少政治人物自己设立了一种称为“领导PAC”的组织,目的是帮助一些竞选人参选。根据2007年的“诚实领导和公开政府法案”,从2008年6月开始,所有的“领导PAC”都必须公开支持它们的候选人姓名,它的特殊利益关系因此也就成为公开透明的公共信息。
特殊利益集团财大气粗,有金钱优势,但由于美国有健康的公民社会和有效的公民教育,多数选民都具备民主参与的知识和能力,所以这种金钱优势事实上被大大抵消。例如,现有的选举法规定,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协会、行业联合会等等)可以自行进行助选宣传,但不得与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之间有协作行动的关系。它们在媒体上打广告、发行宣传品、给选民们打电话等等的花费没有金额的限制,但这类宣传必须公开其真正的出资人。由于美国民众在学校中都接受过如何识别和抵御宣传的教育,他们并不会轻易被这类广告和文宣背后的利益动机所蒙骗,也不会轻易受其影响。
为什么要允许PAC这样的组织存在呢?第一,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为政治募款形成组织是受宪法保护的。不同特殊利益的PAC之间——烟草业、银行业、保险业、劳工或教师工会、共和党或民主党的组织——形成了一种麦迪逊(美国第四任总统)所说的“党争”关系。对于党派,人们并不期待它们没有私利心或者凡事都从全体国民的利益出发,而是要用制度来规范它们,让不同的私利可以相互制衡。早在1787年麦迪逊就指出,消除党争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消除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另一种是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前一种扼杀党派组织的自由,比党派这种弊病本身更坏。后一种要让全体人民只有同一种主张,那是根本办不到的,只要“人们可以自由运用理智,就会形成不同意见”。
第二,特殊利益可以利用PAC募款,普通的个体公民也可以利用这种组织形式达到同样的目的。例如,有一个叫“恢复美国(民主)遗产PAC”(Restore America’s Legacy PAC)的组织,效法2008年奥巴马竞选的策略,形成一个小额个人捐款的庞大基地,并同时吸引高收入的人士加入,为它支持的候选人们提供资助。这个组织还特别鼓励年轻选民更多地获取和传播选举信息。这种选民训练起到比“得到大额支票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了普通民众抗衡特殊利益集团的实践经验。
有竞选就有开支,竞选中没有免费的午餐,因此不应该过分强调金钱对竞选政治的腐蚀作用。无制约的权力才是政治腐败的原因,也才会造成金钱对政治的腐蚀。竞选中募集和使用的钱是用来竞选的,这个钱不能放进政治人物自己的腰包。他只能用这钱来竞选,不能用它来为自己置房产、买名表、包二奶。2008年民主党总统选举候选人爱德华兹(John Edwards)涉嫌用竞选经费来摆平情妇,后遭起诉,身败名裂。
在现代竞选中,金钱可以直接等同为言论。竞选不能靠竞选人在公园里站在肥皂箱上向围观人群宣传政见,如果他没有钱支付媒体上的发言费用,他就事实上不可能有所言论。1976年最高法院在“巴克利诉瓦奥案”(Buckley v.Valeo 424U.S.1)的判决中,就是把竞选开支法与第一修正案联系在一起考虑的。选民对竞选筹款信息公开有两个不同方面的要求:捐款来源和金额限度。有研究结果表明,绝大部分选民认为,对政治能产生腐败作用的是捐款的来源,只要捐款来源充分透明,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金额的上限并不重要。在民主竞选中,只要钱是干净的,花钱并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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