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卫的“城堡法”和“不退让法”
徐 贲
2011年1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少年萨维德拉(Jorge Saavedra,当时14岁)遭到同校同学努诺(Dylan Nuno,当时16岁)的欺凌攻击。两人在巴士上发生冲突,努诺尾随着萨维德拉下车,并用拳头袭击他的头部,然后萨维德拉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不久前,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 Law)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美国现在大多数州都有某种形式的“不退让法”,在英语中,“不退让”的意思是不屈服,这是一条“公民自卫法”,也就是,如果别人侵害你或对你有非正义行为,而公共权力又不能予以你应有的保护,那么你就有权利进行反抗,保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人生安全的权利。
“不退让法”常常与另一条公民自卫法相提并论,那就是“城堡法”(Castle Law)。“城堡法”指的是公民在自己家里没有退缩的义务,可以为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进行暴力抵抗。“城堡法”的限度是,只能在“城堡”范围内使用枪械(一般指住房,少数会扩展到院子,独立车库,自用车,乃至合法使用的工作场所,暂住场所等)。入侵者上门看见你掏枪,扭头跑出去了,这时候还开枪打他,就是攻击行为(已经超过必要自卫的限度)。
不久前,美国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Sarah McKinley)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3个月大男婴的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
“不退让法”可以看成是“城堡法”的外延。按照这一法律,在城堡以外的地方(包括合法停留的公共场所),当一个人面对侵害时,他也可以不作退让,进行自卫。不退让自卫必须是当事人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自己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动用致命暴力。但是,理由的合理性往往并不容易证明,因此会有争议。萨维德拉杀害同学努诺便有这样的争议。
首先是,努诺对萨维德拉的欺凌究竟对他构成了多大的安全或生命威胁,在此案中的“努诺用拳头袭击萨维德拉头部”的细节,就是为萨维德拉自卫提供合理性的。而且,美国有法律规定,学校凡是发生欺凌事件,学校有责任备案并迅速处理,萨维德拉的学校是知道他经常被欺凌的,在这个事件中,学校要负很大的责任。因此,萨维德拉自卫的合理性又与学校的失责有了联系。对这个案件的判决,面前还是存在着争议,但更多的是引起了社会对学校欺凌问题的高度重视。
欺凌是一种暴力,欺凌能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在许多国家受到医学、社会、心理等学科研究的关注。据美国医学协会估计,美国每天有1.6万个孩子因害怕欺凌而以头痛、胃痛等理由拒绝上学,这也反映了欺凌所造成的焦虑和压力严重后果。萨维德拉的暴力行动可以说是焦虑和压力的一次恶性爆发。
在美国,虽然有“城堡法”和“不退让法”,但并不鼓励公民在法律程序之外自行使用暴力。这是因为,公民暴力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以加州为例,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款确实限制检察部门对开枪自卫者进行刑责追究,但是,民事部分还是不能覆盖。也就是说,你如果自卫杀死了他人,虽然可以不坐牢,但死者家属仍然可以与你打死人的赔偿官司,官司无论是赢是输,或是和解,都足以让一般人倾家荡产。美国警方对市民的告诫是,如果有人抢劫你,不要与他缠斗,要相信法治的正义性和力量,社会需要的不是公民斗士,而是法庭上的证人。
“城堡法”和“不退让法”包含的不仅仅是某种公民权利,而且是公民权利所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那就是,即使你做的是一件符合权利或正义原则的事情,它仍然可能给你带来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采取激烈和暴力的行动之前,一定要三思而行。公民不仅要有正义意识和行动的胆略,还更需要行事“明智”(prudence)。从古希腊时代起,明智就一直被当作一种理性的,成熟的,高境界的美德,不是没有道理的。
所有的法律和一般规则都有例外,这个事实并不能推翻法律和一般规则对于人们行为的普遍指导价值。任何自卫杀人的理由都不能推翻禁止杀人的法律和规则。“城堡法”和“不退让法”也是一样。它们的存在只是意味着,普通人和法官都可能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必须作出痛苦抉择的情况,这时候,真正的人道、不杀生可能需要变通的规则,有时候甚至是相当大的变通。
仅仅依靠法律或法律的变通,都会有时候被证明是不够的。法律必须维护,而正义也必须伸张。要判断在什么时候究竟该如何去做,有时候只是一刹那间的决定,再明智的人也很难保证总是能够把握得恰到好处。但是,在一个有“城堡法”和“不退让法”的民主法治国家里,公民自卫的合理性毕竟要比在没有这些法律的国家里受到重视,因此他们的公民权利也就事实上多了一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