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是制度与公民文化的结合:政治改革的“政体”问题四论之一
徐 贲
越来越多的人们正在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中国政治改革的迫切性,有呼吁改革的,也有提出比较具有建议的。政治改革要求的意愿动力来自对现有政治状况的不满,这种不满使得一些理论思考者把目光投向用以替代现状的一些不同政治理论蓝图,如明显翻旧的“新民主主义”,似乎创新的“儒家社会主义共和”,更不要说其他一些创可贴药膏式的临时补救措施。这类改革的政治理论或政治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刻意回避政治理论或政治学的核心问题,那就是“政体”(regime),而任何真正的政治改革也都不能回避政体问题。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政治理论或政治学的核心问题就一直是政体,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曾经发生的重要政治变革,没有一个不是从政体开始或者落实到政体变革上的。柏拉图的《理想国》也称“共和国”(Republic),这个说法就是从希腊文的politea翻译来的,politea就是被称为“constitution”的政体,在现代国家里,这样的政体便是由今天人们所熟悉的“宪法”(同样是用constitution这一词来表述)来规定的国家政体制度。政体不是某种政治理论(如新民主主义或儒家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推理,而是具体的政治制度和与之一致的公民文化,这些虽然与政治理论有关,但并不就等于政治理论。政治理论与政治现实往往云泥殊路、截然不同。政治理论单凭自身难以发挥效用,政治强人不会只为了坚守理论而就去奉行;即使对那些人格高尚的政治人物,也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他们不能利用对理论的任意解释而自行其是,因此必须诉诸于政体的约法,也就是那个用以保障法治的宪法。但是,宪法并不总是能保障它自己的实行,这时候,政治改革便无可回避地必须回到那个连政体约法都不当一回事的政体和它的政治现实。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以下出自此书的引文,均在括号中直接表明页数)明确地把政体作为其理论探究的核心问题,他对不同政体的分类和是否优秀的评价,也是集中在政体特征上的。政治改革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功利性的(巩固某个政权、维持对它有利的稳定、保持某某江山万年不变等等),而且更应该具有道德的目的,那就是,让政体通过改革而变得更优秀、更正义、更高尚。
亚里士多德讨论政体,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政体的“制度“和政体的“公民文化”,制度与公民文化的一致使得政体的治理形式与政体对公民的教育效能之间,有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政体不仅是政治的制度,而且是与这种制度相联系的公民群体生活方式,这样的公民群体生活方式体现、维持、再生一种可以称作为“国民性”的特征,国民性是具有普遍相似性的公民素质、禀性、道德价值、行为规范。政体的制度与国民性,这二者的关系使得“治理”与“教育”不可避免地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好的政体造就普遍优秀的公民群体,而一个不好的政体则是国民道德沦丧的主要原因。今天,许多中国人强烈要求政治改革,最初起因正是由于强烈不满现实政治的腐败以及腐败对整体国民道德的败坏和毒害。
政体的制度直接与权力的分配和拥有者情况有关,具体而言便是谁拥有“官职”,谁对由谁拥有官职有决定的权力。亚里士多德对此写道:“一个政体就是对城邦中的各种官职,尤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官职的某种制度或安排。政府在城邦的任何地方都有管辖权,而政体即是政府。例如,在平民政体中,平民拥有决定权,在寡头政体中情况正好相反,少数人拥有决定权;所以我们说它们的政体是彼此不同的。关于其他政体道理也是一样。”(82)因此,他还说,“政体和政府表示的是同一个意思,后者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亚里士多德所区分的“一个人”、“少数人”和“多数人” 执掌的形式在今天的世界里有了许多不同的变化形式,但是政治制度仍然是一个政体最可辨认的区别特征,这样的区别主要存在于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之中,当然,民主有不同的形式,而专制也有不同的形式。
政体的公民文化往往被一般化地称为“文化”或“国民性”,它指的是国民或公民共同体的整体生活方式和大多数成员所具有的素质、禀性、思维方式、信仰、习惯、传统惯例、价值观、公共行为方式、对统治权力的态度等等。例如,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先是讨论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如分权、权力的制衡、选举制度、联邦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等等。接着,他又详细讨论了美国人的国民性特征,如他们对自由和平等价值的观念和坚持方式、普遍的公民结社、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和体现、自理和自治的要求和能力等等。他的出的结论是,美国的民主制度与美国人的民主价值和文化是一致的,这两个方面形成了具有整体意义的,可以称作为“民主政体”的“美国政体”。
任何一种展望中国政治改革的理论都不应该是一个空洞的理念文字游戏,它有责任清楚的表明自己展望的那种可以称作为“新”的政治究竟要体现为怎样的制度,并造就和依赖怎样的公民文化,这样的公民文化具有怎样的核心价值,这些价值由于政治制度的那些基本价值互为表里,相互支持。在制度方面,对政体最根本认识仍然必须是,一个政体就是对城邦中的各种官职尤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官职的某种制度或安排。这就是为什么民主选举成为民主政体与各种不同专制政体的根本区别,因为只有在民主政体中,各种官职,尤其是拥有最高权力的官职,才是由选举制度制度和选民的表决来安排的。对于政权合法性来说,全民普选所提供的政体合法性来自民意,民意不仅优于君权神授、父位子承,也优于一党一派的内部推举和继承人指定。全民普选体现政府重视和尊重人民以及人民的意愿,也使得人民能以公民的身份,得到比封建制度、君主专政或一党专制中的“臣民”和“党民”较为文明的、较有人性的进步,并获得更大的民主智慧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