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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果我们可以预测一个制度会压迫我们、排斥我们,那么这种预测是不能称作信任的。只有当我们相信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是体现人对人的善良意愿的,我们才会真正信任它

 


【编者按】山东非法疫苗事件持续发酵。3月18日,媒体报道,山东济南的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这些未经冷藏贮存的疫苗带来无效免疫的危险,也展示出一条隐秘的“黑色利益链”,及严重的监管漏洞。

而在三聚氰胺、地沟油、百度血友病吧事件、2007年山西疫苗事件致多名儿童或死或伤之后,今天的疫苗问题又一次凸显了当下社会的信任危机。疾呼与质问、怀疑与惊慌同时出现,该信任什么,又该如何信任?下面这篇文章,虽不是直接针对今日的疫苗问题所写,却正呼应了这一事件激发出的信任问题。

怎样才能得到一个长久而稳定的信任机制?而我们当前面临的信任匮缺,其深层原因是什么?

赫希曼说过,信任是一种特别的资源,人世间唯有这种资源越利用越丰富。人们相互信任的机会越多,维持信任关系的时间越久,也就越相互信任。长久的、具有稳定性的信任机制往往体现为社会不同层次的制度,它们可以分为宏观的、中层的和微观的三个层次。强调信任的制度性决不是要取消个人在信任中的作用。恰恰相反,强调制度和重视个人作用是一致的,因为正如泰勒和克莱默所理解的那样,制度三层次中的微观层次实际上已经涉及了个人因何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原因。

现今中国社会中的一些个人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征应当与整体社会政治的大制度以及多种具体社会中层领域制度的现状联系起来考虑。宏观和中间层次制度的信任机制都涉及民主社会秩序以及它的承诺和信任问题。

在宏观的层次上,社会的整体制度对社会其他层次的信任形式和特征都有重大影响。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复合的承诺和信任关系。在民主宪政的国家里,人民将权力托付给政府,政府是以承诺维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增进他们的福祉、保护他们的民族国家利益等来取得他们的信任的。一旦人民认为政府因政绩或其他问题没有能充分遵守承诺,他们就可以停止他们的信任。至少从理论上说,公民和他们的公仆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横向关系。

宏观权力结构通过一级级的中层制度和体制向社会中延伸。宏观和中层制度间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中层制度和体制除了受最高权力的集中控制之外,还受到具体社会活动领域、行业、职业等专业规则的影响,所以中层制度往往表现出独立性。专业领域或行业中的信任往往不只是建立在权力上下级关系上,而是有它们自己的信任标准。密希拉曾分析过这样四种行业信任标准:能力、公开、关爱和可靠。以一个校长、系主任或一个公司经理为例,他首先必须有能力、有真学历、好阅历、研究专长、办事经验等。他还必须诚实、按规章办事、不徇私舞弊等。他还必须关心体贴下属,为大家办事,不只为自己升官发财而专走上层路线。他更需要有好的人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诚信可靠。中层制度的这些信任标准可以保证每个单位体制中最大程度的真诚交流和有效合作。

宏观的和中层的制度,它们是否值得信任,它们的信任基于何种权威形式,都会影响微观层次上的信任,也就是个人的心理层次上的信任。在个人层次上,“(信任的)心理分析关心的是人们为什么信任,他们的信任度因何下降或加强”。社会中人们信任程度降低,出现信任匮缺的问题,一般与两个原因有关。第一是社会大环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下降,受影响的中层制度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职业或社会活动领域,如经济、商贸、教育、医疗等。第二是社会腐败严重,腐败现象不断在社会上曝光,一般人见怪不怪,对信任抱普遍的怀疑或犬儒态度。这两个正是造成社会普遍信任匮缺的原因。日常生活中许多微观层次上的失信现象,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利欲熏心、渎职违法,其实都与某种中层制度腐败有关。

在中层制度腐败中,对社会个人信任度心理摧残作用最大的,是那些本应与主持社会正义最有关的领域,如司法、新闻、教育等。在这些制度中,信任问题最后还会落实到个人,因此而见出个人责任的重要。强调制度落实到个人就是强调制度由个人所构成、所运作。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证自动良性运作。这就形成了制度和个人不能偏一的特点。在职业或行业制度中,程序越公开,标准越明确,人们对它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以高等教育制度为例:“大学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学生和教师的社团,或者说,一种‘学问的行会’(guilds of learning),比起与大学有联系的教会来,大学的起源和从业人员都更民主。”现代职业都是从先前的职业行会发展而来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行会所特有的个人与行业集体互动的关系。例如,入行必须接受行业训练,加入专门职业必须有专业资格。入行还必须由行内有地位者的引荐和一般在行人的认可。所以,在申请教授的时候,要有名人的推荐信和经过以教授为主体的招聘程序。所有这些入行手续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筛除“不值得信任”的候选人。入行是个人对行业的承诺,承诺遵守它的规则,维护它的尊严。接受入行则是行业对个人的承诺,承诺他在行内的权利和应得的关照。行业与社会的承诺和信任关系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在行者个人对行业的承诺,才有行业对社会的承诺,有行业对在行者的信任,才有社会对行业的信任。

现代职业的制度应当比传统行会更具民主性质,正如萨森所说,“形似行会的现代职业,与它们的古代前身相比,其特点是有职业宗旨和标准。从历史和职业逻辑来看,讲究职业标准都具有民主意义。职业标准化降低了(古代行业的)不确定性和保密性,让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技术或认知技能。因此,那些先前因行业保密而被排斥在职业特权之外的人们尤其欢迎职业标准化”。现今中国的某些现代职业不但没有用它们应有的民主意义去正面影响社会,反而变成了一种利益特权,与政治和经济特权沆瀣一气,成为社会非正义的另一种来源。这些职业和行业的信任机制出了毛病,除了职业制度本身的原因(如从业人员入行的程序和标准、有关业务水平、个人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行内监督等)之外,有制度而不遵守,或者钻制度的空子,以制度之名破坏制度,更是一个问题。在经济利诱和人与人赤裸裸利益交换的情况下,这个问题还可能更为严重。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单靠完善制度来解决的。

司法、新闻、教育、医疗等职业制度的腐败给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些职业群体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公民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本应是体现现代社会“集体良心”(涂尔干语)的主要场所。涂尔干把职业或行业集团看成是能够在原子个体和权力国家之间进行道德中介的主要社会群合形式,这些现代“行会”的制度对于将个人凝聚为相互信任、相互认同的道德群合是极为关键的,这些由“(共同)利益、思想和感情形成的群体,它们可以对其成员有道德影响”。如果连职业群体都不能坚持职业道德,避免普遍腐败,那么公民社会建设岂能不更加困难?

信任本身并不能自动成为社会之善。信任有时反倒可能被用作一种权力控制和欺骗的手段,如君王的“用人不疑”。信任匮缺向人们提出的问题往往不是要不要信任,而是要什么样的信任。只有弄清楚信任应有的价值内涵,才有可能把信任引往美德和社会之善的方向。在今天的中国,影响人们社会和日常生活的普遍信任匮缺不仅涉及多层次的公共权威,而且更涉及一般的活动和人际关系,如购物、服务、提供或接受帮助、熟人来往、邻里相处、单位人事关系等。信任匮缺不仅是一种“缺乏”,而且更是一种对人的生存心理的侵蚀。凯恩指出,拒绝信任对人有异化作用。不信任令人焦虑、恐惧、疑神疑鬼、惊慌不安、愤世嫉俗、冷漠绝望、与世隔绝。在人际交往中,不信任使人总是从坏的动机揣摩别人的行为,戴着阴谋论的眼镜看世界,觉得到处充满敌意,暗藏杀机,遍布陷阱。这样的不信任反倒为任何凌驾于制度秩序之上的权力运作提供了当然的合理性。

无论是在宏观层,还是在中层,再好的制度秩序,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契约和合同,不同于卢梭所说的那种以人的自由为本的“社会契约”。实际契约只有体现了自由契约的实质价值(即个人独立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才具有正义性。那些带有强迫性、欺骗性和控制目的的制度秩序是没有正义价值的。坚持人在制度中的个人责任,不以制度之名随心所欲,从实质价值上来帮助制度实现它的承诺,这些都是每个制度中的个人所能够,也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起到了这些作用,制度中的个人就能帮助一般人增强对制度的信任。信任制度不只是指可以预测制度可能怎么对待我们,而且更是指相信它会善待我们。如果我们可以预测一个制度会压迫我们、排斥我们,那么这种预测是不能称作“信任”的。只有当我们相信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是体现人对人的善良意愿的,我们才会真正信任它。

 

http://cul.qq.com/a/20160323/037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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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徐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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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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