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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福剑道歉的“错”和“罪”

 

46日,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在私人宴会和朋友言谈中对毛泽东出语不敬,被要求道歉。49日毕福剑发微博道歉:“我个人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我感到非常自责和痛心。我诚恳向社会公众致以深深的歉意。我作为公众人物,一定吸取教训,严格要求,严于律己。”那些要求毕福剑道歉的人,是因为他有“错”还是因为他有“罪”而逼他道歉呢?毕福剑自己又是在为自己的“错”还是“罪”在道歉呢?

在中国,许多人对错和罪的感觉和观念是紊乱的,因此长期处于一种难以自拔的失调状态。一方面是没有罪而被强迫认罪,最后觉得自己真的有罪,处于完全被外力洗脑、操控的状态。另一方面,却在有罪的时候良心并没有什么不安,根本不觉得有罪。不该觉得有罪的时候觉得有罪感,这是一种心理疾病,诱发和造成的因素往往在外部。同样,该有罪感的却没有罪感也是一种心理疾病,诱发和造成的因素也往往在外部。

心理学把该有罪感却没有罪感称作为“精神变态”(psychopathy)。精神变态是指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后不仅没有罪感或悔意,而且还振振有词地有一套辩解的说法。例如,2012年,在北京的保钓游行活动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韩德强因观点不和,两次打一名80多岁老人耳光,当时就称这位老人是汉奸。如果他在内心完全不觉得年轻人打老年人是一桩罪过的话,他就无需把那位老人说成是应该挨打的“汉奸”。在他的辩解中,打老人成为一件理智(其实可能只是情绪)告诉他应该去做的事情。而在事后,他仍然拒绝悔过,还是把错误责任完全推到被他打了的老者身上。心理学家埃里克·伯恩(Eric Berne)称这种反社会的道德感为“道德精神失常”(moral insanity),认为是完全丧失了罪感的结果。但也有不同意这一说法的心理学家,如派屈克·卡斯门特(Patrick Casement)便认为,精神变态者(psychopath)在下意识中还是有罪感的,他们为自己多方辩解,把责任推到被伤害者身上,正是为了摆脱这种罪感的重负,以求得内心的释然和解脱。

毕福剑表示,他觉得需要向“社会公众致以深深的歉意”,然而,并不表示他就真的在自己心里觉得内疚。前一个是“错”,后一个才是“罪”。他的道歉只是表示“懊恼”和“后悔”(regret)——做了不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做了另他的良心不安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并不真的有罪,社会也不应该认为他有罪。

法国哲学家里克尔(Paul Ricoeur)在《恶的象征》(Symbolism of Evil)第三章“有罪”中说,有罪(或罪感,guilt)不等于有“过错”,这是因为涉及过错的仅仅是“惩罚”,而“有罪”则包含了三种可以区别的意义:“从伦理法律方面考虑惩罚与责任的关系;从伦理宗教方面考虑微妙审慎的良心;以及最后,从心理神学方面考虑深受诅咒和谴责的良心。刑罚以古希腊方式合理化,伦理意识以犹太方式内在化和细腻化,人的苦恼意识以保罗教义方式受辖于律法和律法书——这些都是有罪概念所具有的三向分离的可能性。”

对缺乏基督教宗教信仰的人们来说,这三者的关系中,最突出的也许是“古希腊人的合理性”与“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的宗教狂热”之间形成的差别。在理性的罪感中,没有伦理神教的契约,也就是说,在人们的观念中没有上帝与人之间的那种人化个人关系和盟约。因此,罪是可以在城邦中起诉的,起诉一个人,根据的是城邦中绝大多数人的伦理观。当然,这个过程仍然可能包含某种宗教意识,因为城邦保留了“供神”的大事;它在古典时代还保留祭神事务,以致不义一直与不敬神同义。反过来,在希腊说到不敬神,乃至不洁,也总与不义有关。无论从哪一头开始,纯洁、神圣和正义这三个要素在古典时代鼎盛期都是不断相互渗透的。这样的伦理来自于绝大多数人的“自然本能”,也就是直觉的道德良心。

弗洛伊德把罪感看成是“自我”(ego,理智)与“超我”(super ego,良心)之间交战的结果。良心是一种直觉,例如,凡是人都会在良心里把“弑母”、“弑父”、“杀人”视为一桩罪恶。而理智则是辩解和推理的过程和结果,理智可以与良心相对立,压倒良心,但并不能消除良心,结果便产生了罪感。

例如,一个名叫张红兵的前红卫兵在“文革”中揭发母亲方忠谋在家中发表了支持刘少奇、批评毛泽东的言论,和他父亲、弟弟一起向政府举报,后来方忠谋被枪毙。张红兵的舅舅方梅开回忆,张红兵父子俩与自己的姐姐起争执的那个晚上,他和张红兵的弟弟也在场。他说当时听到父子俩要去检举,很着急,还曾跑出去找人希望劝说,结果他们还是举报了亲人方忠谋。可以设想,张家父子在举报时不会完全没有犹豫,而这个犹豫便是产生于良心与理智的交战,理智占了上风。但是,张红兵一辈子摆脱不了罪感。20119月,他向安徽固镇县有关部门提出,希望将母亲的墓地(遇难地)认定为文物。未成功。他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20133月底,他的二审判决仍然是败诉。他的努力是向母亲公开忏悔的一种方式,希望以此来洗涤自己的罪过,他这个努力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努力本身比努力的结果更加重要。

弗洛伊德不同意把“罪感”仅仅看成是害怕上帝对做坏事的惩罚。这是因为良心对一个人的错误行为有谴责的作用,就算上帝不惩罚,良心也在惩罚他。张红兵的忏悔。先决条件是他还有良心,而不是他害怕上帝的惩罚(或“天谴”),或者他想从忏悔来得到好报。人们常说的“天谴”或“有好报”预设了一个赏罚分明的神,并把“罪感”与惩罚联系并等同起来。里克尔和弗洛伊德显然都不同意这种观点。

张红兵的母亲方忠谋在“文革”中遇害,一个严重的教训便是那时候的人把“有罪”(与良心有关)与“有错”(由政治或法律决定)完全混为一谈。一个人政治上“有错”,别人和他自己都会觉得“有罪”,他也会被迫或自愿地“认罪”,碰不碰就是“罪该万死”、“死有余辜”。将“有罪”混淆为“过错”会对人造成心理伤害,使得罪感脱离个体自己内心的善恶或是非分辨,而以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行为。

这种罪感很容易被个人或权力利用,变成控制他人的手段和工具,对他们造成极大的心理压迫和摧残。例如,有的孩子因为父母期望过高,达不到父母望子成龙的要求,终生在内心埋藏着罪感。又例如,权力统治可以用逼迫一个人觉得自己有罪,并以此来证明他有罪。心理学家勒斯·帕洛特(Les Parrott)称此为“错误的罪感之病”(the disease of false guilt)——“错误的罪感让你以为你所感觉到的就是真实的”,如果你觉得自己有罪,那你就一定是有罪。

因此,可以用强迫一个人深挖灵魂、深刻反省、剖心洗脑,逼迫他不断写自我检讨的办法来让他觉得自己有罪,并以此确证他事实上有罪。这种以感觉证明事实的定罪方法给当事人带来的不是纾解和解脱,而是焦虑和癫狂。“文革”中无数人被逼疯,就是这种情况。有了“文革”的无数教训,今天对待毕福剑事件,应该严格分别有“错”和有“罪”,政治的正确不等于道德的正确,不能分辨这两种不同正确的社会定会是一个陷入焦虑和癫狂而不能自拔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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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徐贲

290篇文章 3年前更新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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