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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越南网络活跃人士因散播不利于政府消息被软禁”的报道说,一位名叫丁日威的越南公民因“在社交网络上散播不利于政府的消息”,而被判处“在家中软禁15个月”。今年6月,丁日威的哥哥被以在网上散播“反政府言论”的罪名判刑4年。丁日威在网上公开此事,要求为哥哥平反。但是,这件事本身又构成了丁日威自己散布“不当信息”的罪名,结果两兄弟都因为言论“不利于政府”而遭到惩罚,失去了言论的自由。我们无法证实这则报道是否确实,但它却有着一种我们不难用自己的经验去认同的“或然性”真实(truth of probability)。在缺乏言论自由的制度里,再真实的言论,也是很容易被扣上“反政府”的罪名的,这个我们是知道的。我们是因为这则消息与我们自身经验的现实联想才注意到它的。我们也是由于自己渴望在公共生活里能自由言论才对丁日威兄弟抱有同情的。

公共生活为什么需要自由的言论?为什么有自由言论比没有要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对国家和社会有什么好处?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几乎都涉及了两个与好社会有关的理由:一个是,好的社会应该有以公民为主体的自治,另一个是,好的社会群体需要追求真理(真实)。这两个理由都不以言论是否有利于政府为前提,如果这两个理由与政府的某种“利益”不符,那么,应该改变的是政府那种利益,而不是这两个理由。

政府有什么理由不乐意看到公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和担当社会进步的主体呢?又有什么理由不乐意见到社会群体自己去追求真理呢?以公民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把言论自由看作为具有整体意义的,人的自由价值的重要部分。它强调,缺少了任何一种自由,或者任何一种自由受到不当限制,自由便不能保持完整,甚至会逐渐丧失。杰出的捷克斯洛伐克裔导演米洛斯·福曼(Miloš Forman,他也是影片《飞越疯人院》和《莫扎特》的导演)1996年拍摄了《性书大亨》(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影片主角莱里·弗林特(Larry Flynt)是经营色情杂志的出版商,福曼竟然为这样的人做言论辩护,引起社会的争论。

福曼在一次访谈中说,年轻时,他连走近色情杂志店都会有罪恶感,但这并不影响他为弗林特的言论自由做辩护,“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与福曼自己曾经失去自由的经历有关。小时候,他生活在纳粹占领的捷克斯洛伐克,眼睁睁看着父母被纳粹从家里带走。他躲在壁橱后的暗室里躲过一劫,从此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父母。他深知自由的可贵,知道自由是一点一点丧失的,以至荡然无存。自由是一个整体,人要么自由,要么不自由,任何一点自由的丧失都可能成为完全失去自由的开始。他拍摄《性书大亨》是为了让观众知道,被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定下来的公民自由权利是有代价的,它必须能够容忍一些坏的东西混进来。福曼的自由言论观初看似乎有些极端,甚至荒谬无稽,但却包含深刻的道理。正如性书大亨弗林特自己所说, 我是最低俗的,连我的自由都能得到保护,你们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对追求真理的理想来说,言论自由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找到真实知识的唯一可靠途径,这样知识也被称为真理或成熟的知识。人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就是把自由的言论当作通往真实的途径。康德、密尔(John Stuart Mill)、罗尔斯(John Rawls)和许多其他思想家也都表达过这样的看法。真实而成熟的知识对于民主政治是非常重要的,自由的言论也因此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言论自由起着三个关键作用,第一,让公众知晓政府的政策运作(新闻自由因此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部分);第二,向政府传达人民的意愿(以公民议论来传递这一意愿);第三,允许人们思考和讨论政府的政策和官员的作为(发表可能对“政府”不利的言论)。自由言论因此成为监督和防止权力腐败,保持权力透明的关键环节。

公民自治和追求真理的自由言论还能起到可贵的国民教育作用,它让人养成一种与自由、理性相一致的人格精神。它让人们变得智识独立、道德投入、政治机敏,让他们在有需要时敢于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如果大多数人们缺乏这样的国民人格,那么社会便会充斥唯唯诺诺的阿谀奉承之徒。那种谄媚、虚伪、奴性、偏执、思想空洞的臣民式国民是没有政治活力的。在公共事务或政治面前,他们要么盲目顺从,要么逃避和隐匿,他们看政府的脸色行事,既不知道如何说话,也无话可说。这样的国民对政府再有利,对国家又有什么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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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徐贲

290篇文章 3年前更新

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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