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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6日晚9时(北京时间1017日上午9点),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在纽约州霍夫斯特拉大学开始了第二场辩论。美国的大选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美国的大选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在这样一个大国里,一个人的选票对大选结果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美国总统选举采用的是“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制度,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这更减小了个人选票影响全局的可能。每个有常识头脑的美国选民都知道这一情况,尽管有许多选民因为觉得自己人微言轻而失去参与的热情,但更多的选民还是参加了投票,这是为什么呢?

早在1957年,美国政治学家唐斯Anthony Downs)就提出了一个解释选民在什么情况下会去投票的公式,后来又经过政治学家瑞克William H. Riker)和欧德修克(Peter Ordeshook)的补充。这个公式有四个部分:P(或然性:个人选票对全局的可能影响)、B(个人利益)D(民主意识:公民责任,也包括从民主参与中得到的满足)、C(投票的时间、精力、经济付出),公式是,当PB + D > C,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选民觉得,他那一票对实现自我利益的可能与他的民主参与满足之和大于投票实际付出的代价时,他才会去投票。

由于个人选票影响选举整体结果的几率几乎是零,所以无论以何种自我利益去投票,几率也近乎零。于是,真正起作用的因素其实是民主意识或满足,只有当这个因素足够强大的时候,一个选民才会不怕麻烦,不计经济花费(交通费、误工费、邮寄费等等),去参加投票。

瑞克和欧德修克归纳了参与民主投票的5种满足感,第一是尽公民的责任,第二是表明自己认同民主政治制度,第三是表明自己认同某个政党或参选人(支持型投票),第四是体现自己在民主制度中的存在意义(当家作主),第五是参与形成和决定每个政策(特别是那些热衷于政治活动者)。

投票需要与选民的“自我利益”有关,在美国的历史中,这种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虽然美洲殖民地时期已经有了投票制度,但并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民主,这首先是因为,经济的考量把有投票权的人们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是不民主的。当时,拥有财产是获得投票权的一个基本条件,有的殖民地要求投票人拥有一定数量或具有某种价值的土地,还有的则要求投票人拥有其他财产或能够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金。以1763年为例,德拉瓦要求每个选民拥有至少50英亩土地和40英镑的财产;罗德岛要求至少价值40英镑的土地或价值2英镑的年租收入;康乃狄克则要求至少2英镑的年租收入或价值40英镑的牲畜。

财产的要求甚至限制了殖民地的白人男性选民的人数,因为他们必须先要定居下来,积蓄了一些财产后,才能成为选民,至于妇女、黑人那就更不可能成为选民了。将选民限制为有产者并不是没有有原因的,当时的人们认为,那些有财产并纳税的人们,他们与社群的兴旺和福祉有直接关联和切身自我利益,最愿意关心公共事务,最有理智,不会胡来,也最具有独立思考的经济条件,不必受制于那些特别富有的人,因此是最值得信任的参与者。19世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写道:“对选民设有某种财产的限制,唯一理由是要排斥那些因为太贫穷而不得不听命于他人的人们。如果他们获得选举权,他们就可能因为经不起诱惑而被其他人影响(和利用)。这就可能让那些有诡计的有钱大人物在选举中有机可乘,做出与普遍自由不符的事情。”虽然未必人人都是人穷志短,但一个人因为贫困,连同因贫困而造成的愚昧,就可能变得容易被权贵人物收买、控制和操纵。这样看待穷人,在今天来看,也是不尊重,不民主的。

然而,一直到美国建国时期,“民主”并不是一个褒义词,而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民主令人联想到的首先是混乱无序,而操纵民主的往往是些自称爱民、蛊惑人心、谋取私利的家伙。《独立宣言》的签署者,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于1776年就提出,改变选举人财产资格的做法会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开始便无法阻止其扩展,“就会有新的要求,妇女要求选举,从1221岁的孩子也会认为他们有充分的权利参与,然后每个一文不名的人都会要求在州里的所有事务上,都与任何其他人一样有发言权,这就会搅浑和摧毁一些区别对待,把所有人拉到同一个低下的程度”。

美国革命推动了选举权改革的要求,从1776年到1789年美国宪法得到各州批准的这段期间,争议非常激烈,主要针对的就是关于财产对选举权的限制。美国革命先贤富兰克林坚决支持了这一要求。他写道,“有一个人今天有一头价值50美元的驴子,所以有投票的资格。但是,在下一次选举时,他那头驴子死了。尽管他现在比以前更有经验,对政府的原则有了更多的知识,与他人有了更多的联系,因此变得更适合与参加选举,但是,他的驴子死了,所以他不再能投票。先生们,请告知我,投票权是谁的,是那个人的,还是那头驴子的?”

在富兰克林的批评中,就已经包含了他对投票人“自我利益”的有益理解:自我利益不只是人与一头驴子、一块土地、一个铺子、一处生意有关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包括人获得政治经验和知识,与他人联系并参与共同体生活,也就是实现生命价值观和意义的自我利益。正是后面这种自我利益在今天促使许多美国选民积极参与民主和选举,并从中得到满足,也使得他们在坚持共同的价值和意义时,不再因为孤单而人微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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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徐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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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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